全国各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补贴政策汇编(三)

2020-08-19

一、山东省

● 2019年12月,《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

01.设施奖补

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02.建设奖补

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奖补比例:各地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

二、江西省

● 2016年10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01.充电桩建设补贴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

02.充电桩运营补贴

按照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充电电量构成信息,对所属各运营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用充电设施0.25元/千瓦时。

三、吉林省

● 2018年8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0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02.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四、海南省

2019年7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01.建设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

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02.运营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

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

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9年7月,《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2020年3月,《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01.建设补贴

对充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交流充电桩: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02.运营补贴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充电桩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2000 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千瓦·年。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营补贴连续补贴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