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全国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桩补贴政策汇编 3

2021-01-06

一、吉林省

2018年8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NO.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二、海南省

2019年7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NO.1建设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NO.2运营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9年7月,《关于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2020年3月,《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NO.1建设补贴

对充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设施项目补贴均含第三方验收费用。

NO.2运营补贴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充电桩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2000 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千瓦·年。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营补贴连续补贴 3 年。

四、河南省

2020年7月,《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NO.1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

NO.2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

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1。

五、浙江省杭州市

2019年12月,《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NO.1电动汽车车辆补贴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每辆车辆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NO.2充换电设施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以及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3.补贴标准: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三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