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全国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桩补贴政策汇编 2

2021-01-06

一、广东省广州市

2020年3月,《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NO.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充电桩项目: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 按照 300 元 / 千瓦的标准补贴。

交流充电桩: 按照 60 元 / 千瓦的标准补贴。

2 .换电设施项目: 按照 2000 元 / 千瓦的标准补贴。

NO.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二、江西省

2016年10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NO.1充电桩建设补贴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

NO.2充电桩运营补贴

按照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充电电量构成信息,对所属各运营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用充电设施0.25元/千瓦时。

三、江苏省苏州市

2020年5月,《2019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月,《2019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NO.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除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购置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8倍补贴。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购置上牌的车辆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1倍补贴;购置上牌的车辆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6倍补贴。

(3)2019年6月25日后购置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NO.2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8倍补贴。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8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1倍补贴;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6倍补贴。

(3)2019年8月8日起,购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6倍补贴。

NO.3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2019年购置的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指标要求并办齐相关手续的,按照2018年补贴标准0.6倍补贴。

NO.4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文件还明确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四、贵州省

2017年9月,《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NO.1建桩补贴

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NO.2运营补贴

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五、 山东省

2019年12月,《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

NO.1设施奖补

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NO.2建设奖补

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奖补比例:各地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